孙志刚事件

目录

1事件起因
2事件经过
3事件结果
4事件查处
5判决结果
6事件处罚
7事件影响
8孙志刚墓志铭
9案例分析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这一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

事件起因

事情发生在当晚10点,喜欢上网的孙志刚离开与朋友合租的住房,准备到附近一家网吧去玩。孙志刚是广州达奇服装公司的一名平面设计师,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从深圳跳槽进入达奇公司,当时处于试用期,月薪2000元。

走到天河区黄村大街上时,孙志刚突然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的警察拦住了去路。当时他穿着什么样的衣服,事后已无处查实,因而也无法判断警察拦住他,是否因为“他不修边幅”。

事件经过

被收容

孙志刚来广州才20多天。2001年,他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之后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20多天前,他应聘成为广州达奇服装公司的一名平面设计师。从深圳跳槽进入达奇公司,当时处于试用期,月薪2000元。

2003年3月17日晚10点,喜欢上网的孙志刚离开与朋友合租的住房,准备到附近一家网吧去玩。因为刚来广州,还没办理暂住证,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走到天河区黄村大街上时,孙志刚突然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的警察拦住了去路。当时他穿着什么样的衣服,事后已无处查实,因而也无法判断警察拦住他,是否因为“他不修边幅”。孙志刚并不知道,此时广州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严打”的统一清查行动,三无人员是重点清查对象。当天下午,天河公安分局刚开了动员大会。值得一提的是,那时也正值广州市“两会”前夕。由于身上没有带任何证件,孙志刚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当晚,将近110人先后被带进这个派出所,其中30多人被收容。孙到派出所后,由两名“辅警”做了笔录。这是一份有点奇怪的笔录,上面孙志刚被问及有无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和合法证件时,所答已无可考,填写的竟均为“无”。当晚负责甄别“三无”人员的,是34岁的黄村街派出所专区中队长李耀辉。李有十余年的警龄,曾经立过二等功,多次受过嘉奖。

晚11点左右,与他同住的成先生(化名)接到了一个手机打来的电话,孙志刚在电话中说,他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在一份《城市收容“三无”人员询问登记表》中,孙志刚是这样填写的:“我在东圃黄村街上逛街,被治安人员盘问后发现没有办理暂住证,后被带到黄村街派出所。”孙志刚在电话中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出于某种现在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在那里,成先生亲眼看到许多人被陆续保了出来,但他先后找了两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但并没解释原因。成先生说,其中一个警察还让他去看有关条例,说他们有权力收容谁。成先生很纳闷,于是打电话给广州本地的朋友,他的朋友告诉他,之所以警方不愿保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孙志刚“犯了事”,二是“顶了嘴”。成先生回忆说,他后来在派出所的一个办公窗口看到了孙志刚,于是偷偷跟过去问他“怎么被抓的,有没有不合作”,孙回答说“没干什么,才出来就被抓了”。成先生说:“他(孙志刚)承认跟警察顶过嘴,但他认为自己说的话不是很严重”。警察随后让孙志刚写材料,成先生和孙志刚从此再没见过面。据广东省有关部门事后调查,当天晚上,孙志刚的两位朋友舒某某、杨某某曾来到派出所,说明孙有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提出为其补办暂住证,并予以保领,但均被李耀辉以“没有进行核实必要”的理由予以拒绝。

3月18日凌晨2时左右,孙志刚被送到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该所值班民警罗侨安对其进行了询问。治安协管员罗东升参照黄村街派出所移送的询问笔录,“制作”了询问孙的笔录,并在笔录上填写了孙志刚的身份证号码及“无暂住证”、“无正当职业”、“无正常居所”等内容,然后让孙签字。民警罗侨安则代替待遣所所长签下了“同意收容遣送”的意见。后来的调查报告说,正是由于待遣所民警极不负责任,才导致孙志刚“被错误地作为被收容遣送人员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但当时,根据之前公安机关填写的内容,中转站工作人员判定孙的情况符合《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审批手续齐备,便将孙志刚收入站内。

9个小时后(即18日上午),孙志刚向中转站护师殷孝玲报告自己有心脏病,因为紧张而心慌、失眠,要求放他出去或住院治疗。中转站遂以“心动过速待查”为由,将孙送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后来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孙进入救治站时身体正常,脱衣检查未发现有外伤。医生对他的诊断是“焦虑症”。广州市一份调查报告针对外界的怀疑特别说明,“经询问派出所、分局收容待遣所和收容遣送中转站的有关民警和工作人员,均称孙志刚没有与民警、工作人员发生过顶撞、争吵或被民警、工作人员殴打”。但据孙的父母说,孙志刚虽然身材较瘦,身体却一向很好,从没听说有心脏病。孙何以声称自己有心脏病无从得知。他的一位朋友猜测说,或许是他以为医院的待遇会更好一些。

当天,孙的另一个朋友接到孙从收容站里打出的电话,据他回忆,孙在电话中“有些结巴,说话速度很快,感觉他非常恐惧”。于是,他通知孙志刚所在公司的老板去收容站保人。之后,孙的一个同事去了一次,但被告知保人手续不全,在开好各种证明以后,公司老板亲自赶到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但收容站那时要下班了,要保人得等到第二天。

2003年3月19日,孙志刚的朋友打电话询问收容站,这才知道孙志刚已经被送到医院(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去了。在护理记录上,医院接收的时间是18日晚11点30分。成先生说,当时他们想去医院见孙志刚,又被医生告知不能见,而且必须是孙志刚亲属才能前来保人。

收容人员救治站

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位于远郊,距市中心一个多小时车程。这里本来属于广州市精神病院,后来改称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2002年8月1日,这个巨大院子的一个角落被划为特殊病区,由广州市民政局和广州市公安局批准,指定为收容人员救治站,专门为收容人员中的病患者提供基本治疗。救治站占用了三幢小楼。与普通医院不同的是,每一个病房的门窗都有铁栅栏。救治站由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分管。31岁的彭红军是病区区长,他手下有3名医生,护士若干和10名护工。彭后来被控玩忽职守,但早在今年年初,他就对这个新成立的机构提出直言不讳的批评和急切的改革建议。当时他说,“这里场地拥挤、设施简陋,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管理混乱,几无规章制度可循。”31岁的彭和其他3名医生都是精神科大夫。但是,他们要负责的是近200名的各种病员的治疗。在法庭上,公诉人的举证也证实了彭红军医生的诸多忧虑。举证调查发现,这里经常发生病人间打架斗殴事件,有人被打断肋骨,有人被打成重伤。

而护工是救治站内的特殊角色。乔志军,在上海武警总队服役五年后,回到家乡山西。2002年中,通过保安公司推荐来到广州,经培训后,被推荐到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当保安。乔燕琴,同为山西人,去年年底通过熟人介绍来到救治站。胡金艳,河南姑娘,与乔志军是一对恋人。没过多久,这里的保安们都被改称为护工——要雇用保安必须向当地派出所交一笔钱,救治站为了省这笔钱,就给他们改了名。但事实上,这些护工从未接受过任何护理培训。病人仍然称他们为保安,“他们穿着迷彩服,提着警棍”,一些病人当庭指证说。警方后来还从救治站搜出了两支塑胶警棍和一支电警棍。乔燕琴在法庭作证时这样表述护工的职责,第一是“防止病人闹事和暴动”,其次才是协助护士拿药、打针、派饭。

在由医生、护士和护工构成的层级中,护工位次最低。但在这里的病人眼中,他们却操着“生杀予夺”的大权。一份护工的笔录证实,因为208房女病人汤凤珍一直在哭,护工何某某去制止时被汤咬伤,何立即提了根棍子对其殴打。医生彭红军也发现了这一点。其他医生曾多次要求开除一些殴打勒索病人的护工,但均不了了之。彭红军辩解说,他没有人事权。彭后来被指控对救治站管理不善负责。直至他被捕,数份规章制度仍在草拟中。而他在建议中指出的诸多问题,此时已不幸言中。据记者获得的一份材料显示,从2002年8月10日到2003年1月20日,救治站里共收治病人多达877人,其中外科病人280余人(包括脑外伤、骨外伤和普外伤),精神科病人280人,内科病人210人及传染病人105人。这里还经常收治特殊病人,包括一例艾滋病确诊者、15例自缢未果者、20例吞刀片者、1例自制凶器者和一名身带匕首者。此外还有约30名各类涉案人员。

4名专治精神病的医生显然难以应付如此繁杂的病人。而那份材料还披露了救治站内发生的令人吃惊的死亡现象:在去年 10月、11月、12月和今年1月的头20天,这个救治站均有相当数量病人死亡,死亡人数分别为16、15、15和12。但材料没有说明他们的死亡原因。此外,在孙志刚案庭审时,一位病人检举说,他亲眼看见209房有人被打死。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证实,从3月16日到3月19日,救治区共有3人死亡。其中两人属于病死,一人是“头部挫伤,颅内出血”。这个死亡名单中尚不包括孙志刚。

同时被抓

几乎与孙志刚同时,23岁的张明君正在广州大街上行走时,突然被抓住了。张明君是四川南部县人。几年前,因种地无以糊口,全家四口人,包括父母和弟弟撂下田地到了成都。父亲做些装修活,母亲背建筑材料,弟弟去年初中毕业,进了一家饭馆当服务员。早在1998年,小学毕业的张明君就来到广东,进入鞋厂和服装厂打工,很快就成为针工熟手,还当过干部。张明君和四川南充老乡李芳在广东认识,前年结了婚,有一个7个月大的儿子。今年3月17日下午,夫妇二人从东莞到广州找工作。当天下午,张明君又让李芳先回东莞,说找到工作后再去接她。后来张告诉妻子,那天晚上他出去吃宵夜,买了个面包正坐在台阶上啃时,被巡警叫住了。当时张莫名所以,他怀疑是因为自己把腿搁在台阶上,才引起了警察的注意。警察要他出示证件。张明君身上带有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工作牌,但他没带暂住证,他告诉警察,暂住证是厂里办的,被扣在厂里。由于没有广州市的暂住证,他仍然被收容了。按照后来一份调查材料的叙述,当晚7时,张明君因腹痛、胃炎和消化道出血被送到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但据张明君称,当天晚上,他就遭到了毒打,躺在地上爬不起来。

救治区的很多病房都关有精神不太正常的人,而206房之所以出名,是因为那里关的都是基本正常的人——精神病人一般不打人,206房就不同了。发生孙志刚惨案的这间206房,中间是一道铁门,两旁有窗,南北向过道的两侧是水泥砌成的铺位,大约有十一二个。房间尽头是用水泥板隔开的厕所。靠窗的两个铺位是“大哥”专用,靠厕所的则属于新来者。在这里,病房被叫做“仓”。这种叫法甚至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公安分局的逮捕申请书上都能得到证实。206房被称为“206仓”,调房被称为“调仓”。

3月19日晚,206仓关了8名病人。李海婴和钟辽国当时是206仓的两名“仓头”。“仓头”是由护工指定的。据李的朋友说,李海婴以小买卖为业,在番禹市汀沙村二大街文魁巷租房住,2001年办过暂住证。他为何在朋友的房内被带走收容,尚不清楚。3月7日,李海婴因患皮肤病和性病被送到救治站。刚来时也挨过三次打。3月8日,一名男护工用自己的手机让李打电话叫朋友送钱过来。在朋友花了70多块钱请两名护工吃了顿饭并塞了150块钱后,李没再挨过打,并且当上了“仓头”。不只是李海婴,206仓的8个人都挨过打——救治站每个新来者都要挨打,这似乎是规矩,叫“过仓规”。另一名病人韦延良说,他3月11号进来,到18号的一周内已经挨了5次打。李海婴说,“206就是专门打人的地方,打完了,就把被打的调出去。”3 月18日晚9时50分,当孙志刚进来时,张明君刚被打得爬不起来,只能躺在床上休息。孙志刚在救治站的第一个落脚点,其实是二区201仓,里面关着10个精神病人。为什么把“心脏病人”孙志刚与精神病人关在一起,这是一个疑问。一位医生说,“部分精神病人难以控制或经常糊屎糊尿”。

而孙志刚此时至少已挨过两次打。据张明君说,他亲眼看到孙志刚在201仓被“贵州人”和“大胡子”两人殴打。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服装设计师孙志刚,显然并不甘心自己的命运。20日凌晨时分,病人罗小海要出院,他的7名亲属来接他。孙志刚摇动着铁窗大叫:“我叫孙志刚,达奇服装公司职工,武汉科技学院毕业的大学生。在里面挨打!”由于孙记不清老板的电话号码,他的呼救并未奏效,反而招来了杀身之祸。山西籍护工乔燕琴,首先被惹恼了。此人身体高大精壮,一份调查报告形容他“一贯霸道,脾气暴躁,其余护工因惧怕而畏服”。“仓头”李海婴也在庭上作证说,乔曾告诉他,孙志刚向上面下来检查的人打小报告,说这里经常打死打伤人,要修理他一下。当晚,乔燕琴来到206门外,对李海婴等人说,“孙志刚太闹,呆会儿把他弄过来让你们玩玩。”

晚上12点半,护工交班时间。乔燕琴和乔志军该下班了,由另外两名护工胡金艳和吕二鹏接班。乔燕琴提出要把孙志刚调房。胡金艳后来在法庭上辩解说,她当时在办交接班记录,没有听清乔说什么,也没有表示过同意或不同意。乔志军则辩解说,当时他并没有告诉吕二鹏调房就是为了要教训孙。但后来法院认定,这三人均属于“认同”乔燕琴的用意和行为。

值班护士办理手续后,乔燕琴和乔志军上楼了。胡金艳说,她听到要将孙调到206,就担心他们会干坏事。她不希望男朋友乔志军参与,便跟了上去。乔燕琴来到206后,就对里面的人说,“那小子过来后,过半个小时,给我狠狠地打。不要打头,不要打出血。反正打死也没事。” “这里死一个人像死个蚂蚁一样!”(据乔燕琴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记载)然后,乔燕琴来到201,叫孙志刚出来,见孙没动,“我进去用右脚往孙志刚的小腹部踹了好几脚,再上去用右脚往他的肩膀和背部踹了好几脚,这时孙志刚便跪在地上,求我不要打他,我不理他,再往他的肩部及背部踹多几脚(据乔燕琴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记载),然后将孙拉了出来。

孙被换到206仓后,走到厕所旁的床位倒头睡下。而此时,乔燕琴等人下楼去煮玉米当宵夜。

“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死?”

半个小时后,李海婴说:“时间到了,开始!”此时张明君说了句话:“为什么要打人家?”当即遭到李海婴的喝斥:“你不打就收拾你!”张明君后来在法庭上说: “我不愿意打人啊。因为我们也是受害者,与孙志刚无冤无仇,为什么要打?”206仓8个人事后都说:我们是被逼的。如果我们不打,护工就要打我们。“我们就可能成为第二个孙志刚!”他们作证说,护工曾经告诉他们,这里随时可以让不听话的人“站着进来抬着出去”。结果,8个人围住孙志刚,拳打、肘击、脚踩、跳起来在背上跺,又把孙抬起来往地上摔。

“孙只能抱着头蹲在地上,就像我以前被打一样。”张明君在法庭上回忆说。他跳到孙志刚背上跺,后来被指控为故意伤害孙的主犯。张说,他打了几下后,假装摔伤了,回到床上躺下。另一名病人回忆说:“孙跪在地上求我们别打了。他受不了了。”

此时,值班护士曾伟林在楼下的监控录像上发现了这里发生的一切,胡金艳立即上去,对李海婴说:“你再闹,还想不想出去了!”但跟上来的乔燕琴阻止说:“别管她(指胡金艳),继续打,打得还不够狠。”乔燕琴(另一份供词里说是吕二鹏)还向里面挥了两下拳头,按房内人理解,意思是打得更狠一点。护工走后,仓头李海婴吩咐说:“打得保安不满意。保安交待的事不办好,大家都有麻烦。再打半个小时。”

几分钟后,胡金艳在监控室发现206仓内有人再度殴打孙志刚,便跟着曾伟林又来到206。孙跪在地上,直请求换一个房间。孙抱着被子,跟着吕二鹏来到对门的205房,一头钻进了厕所。这里面有大约15个精神病人。但胡金艳说,他们一般是不打人的。然而很快,206房的病人们又听到了孙志刚的叫声,“非常凄惨”。他们从窗口可以看到,吕二鹏提着警棍隔着门在捅孙志刚。也有人称,他们看见吕进入了205,打从厕所里露出头来的孙志刚。

大约1点半左右,乔燕琴吃完了玉米,上楼回宿舍去了。此后未再听到孙志刚的动静。当天晚上,另一名值班护士邹丽萍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为孙志刚做的记录是“本班睡眠六小时”。

20日上午9时50分,护士查房,发现孙趴在水泥床上一动不动,且呼吸微弱,脸色发紫,赶忙把他送到救治室。值班医生任浩强做了常规抢救。十分钟后宣布孙死亡。他在向区长彭红军知会后,在死亡证明上填写了“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死?” 并且声称孙志刚除趾部有异样外没有明显伤痕。但在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上,孙志强的伤痕是这样被描述的,“身体有多处表皮擦伤和表皮脱落,背部在60×50cm范围内大片皮下出血,其中在左侧背中部可见四处条形皮内出血,宽0.3cm,长分别为16、12、8.7、7.5cm。而解剖还查明,孙双肺表面淤黑,胃内有褐色水样物160cm。法医解释说:“被害人孙志刚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06房的两次殴打“共持续了约9分钟”,而孙背部的出血区几乎覆盖满了整个背部,其状惨不忍睹。

法庭上

4 月4日,张明君被送到湖南省怀化市收容中转站。此时他已在收容机构里“中转了”了17天。其间,他借用别人的手机给妻子李芳打电话,叫她送1500元钱来,然后就被放了出来。中转站给了他三块五毛钱让他回家。身在湖南的张明君用这些钱给妻子打通电话,李芳立即汇了100块钱,让张回到了东莞。但“失踪” 多日的张明君已丢掉了工作。在寻职无着之后,5月8日,夫妻俩回到成都。 刚下火车,张的朋友就告诉他,家乡的公安在找你。张明君还以为是由于自己从“疫区”广东回来,要到医院检查。在家人怀疑的眼光中,急于洗清的张明君四处打电话到家乡和成都的“110”询问警方为何找他,最后他问到了成都市公安局的一名巡警朋友。5月9日,朋友说请他吃火锅。在成都金牛山庄门口,赴约的张明君被广州来的警察抓获。他这才想起,当时在广州收治人员救治站里“自己曾经打过一架”。

6月5日,身穿黄背心的张明君站在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在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12名被告中,他是排名第五的主犯。李芳此时在成都已全然束手无策。她四处借钱无果,并且在SARS尚未解除警报之前,难以及时赶赴广州。张明君和同案9名被告都没有请律师,其中8人由政府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两人未要律师。律师们大多对公诉方指控的主要事实未持异议,而均对被告作减罪辩护。身材瘦小的张明君在庭上失声痛哭,多次抢着发言,强调自己完全没有故意打孙志刚,是受胁迫的,因为如果他不动手,就会成为第二个孙志刚。

李海婴的辩护人梁国雄指出,根据《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得有体罚、虐待、侮辱、被收容人员”,第十五条规定:“被收容人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我们遗憾而震惊的发现,该救治站根本就没有做到上述规定的要求,而是变成了一张被收容救治人员的噩梦之床。”梁国雄当庭辩护说,“李海婴等被起诉的被收容人员,因不想自己成为下一个被杀死的蚂蚁,在求生的本能支配下,惧于护工的淫威,不得不选择听从护工吩咐而保全自己的方法,除此以外,他们能有其他选择吗?在这样充斥着暴力的地方,他们不过是护工手里的一个伤害他人的工具而已。”8名收容人员及其代理人均强调殴打孙志刚是被迫为之,希望法庭能以“被胁迫”而减轻处罚。

梁国雄等多名律师还特别提出,尸检结果不能证实206仓的打击是造成孙志刚死亡的直接原因,因为尸检提到“背部可见多处条形下出血”,这样的伤痕不可能是没有任何器械的收容人员打击形成。律师强调,“可能有其他共同导致孙志刚死亡的打击”。孙志刚在两次被打后,自己抱着被子走到205室,还能自己上厕所。但是,此后直到其死亡的八九个小时内还发生了什么,至今无法查证。而且,孙在进入201前就曾被打,这方面的查证也不清晰。事实上,这一切只要播放当时的监控录像就可以清楚。此前,有关方面也强调案发当时有录像为证。但是,这个至关重要的证据并未出现在公诉方出示的证据中,律师也未当庭提出展示请求。

6月9日下午3时30分,当张明君听到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时,再度痛哭失声:“我还有9个月的儿子啊!我是家里的顶梁柱。我进了监狱,一家人就都完了!”

(以上报道除已注明来源处,均来自庭审当天出示的经过质证的证言和相关法律材料)

事件结果

20日中午,当孙的朋友再次打电话询问时,得到的回答让他们至今难以相信:孙志刚死了,死因是心脏病。护理记录表明,入院时,孙志刚“失眠、心慌、尿频、恶心呕吐,意识清醒,表现安静”,之后住院的时间,孙志刚几乎一直 “睡眠”:直到3月20日早上10点,护士查房时发现孙志刚“病情迅速变化,面色苍白、不语不动,呼吸微弱,血压已经测不到”。医生在10点15分采取注射肾上腺素等治疗手段,10分钟后,宣布停止一切治疗。孙志刚走完了他27年的人生路。

医院让孙志刚的朋友去殡仪馆等着。孙的朋友赶到殡仪馆后又过了两个小时,尸体运到。护理记录上,孙的死亡时间是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

事件查处

广东省、广州市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省、市政法公安机关也迅速成立联合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至5月12日止,先后抓获李文星等8名涉嫌殴打孙志刚的人;涉嫌指使殴打孙志刚的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乔燕琴等5人已抓捕归案。同时,检察机关已对涉嫌渎职犯罪的有关人员立案侦查。目前,收容救治站的负责人、当晚值班医生彭红军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已被逮捕,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已被刑事拘留。

判决结果

2003年6月27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死刑;李海婴(被收容人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钟辽国(被收容人员)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事件处罚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和天河区、白云区纪委、监察局对孙志刚案件中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一)市公安系统12名违纪责任人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单梅叶,谭穗渝,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罗侨安,不履行对收容人员进行甄别的职责,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刘敦树,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许伟浚,对本所干警管理不严,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陈建华,不认真履行对收容人员进行甄别的职责,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韩立平对收容遣送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失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吴小明,对分局收容遣送工作管理检查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杨东胜,对收容待遣所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付强,在接待孙志刚亲属上访时,对其亲属反映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未引起重视,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反映的重大警情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邹琨,在处理孙志刚亲属来访反映重要线索的材料时,没有认真审核材料并作为重要问题向领导呈批,延误了对该案的查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杨炳坤,对孙志刚亲属上访材料中反映的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调查,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市卫生系统3名违纪责任人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林建荣,对市收容救治站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理。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刘兆江,对市收容救治站护理工作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脑科医院副院长邓河晃,对市收容救治站管理混乱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市民政系统5名违纪责任人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叶建华,未认真履行职责,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冯绍裘,对收容遣送中转工作管理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梅广平、李爱荣、谢志勤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纪律,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事件影响

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而是大学生(相反,如果是流浪人员的话,则根本不会引起注意),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撤销。 2003年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事件发生及学者上书后,并未给予任何形式的违宪审查或调查程序甚至是回应,同年6月20日,在未公布详细程序的情况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反思

“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也许将被记入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之中: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由此引发的关于全国人大应当尽快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也将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三位公民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许多人认为此举可能促进违宪审查机制的启动。那么三位公民的建议书命运会如何?最终能否真正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呢?

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公民的建议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认为被提请审查的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本案中是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如果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但中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公民建议书的反馈渠道和程序、回复时间等作出规定,应通过立法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使违宪审查机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综合分析各种因素,事情的结果可能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若认为《收容遣送办法》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即可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国务院自行决定撤销或修改。《收容遣送办法》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然后被撤销的可能性不大。

鉴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和城市稳定发展的需要,现实的选择是:在剥离收容遣送制度的强制人身自由的权能,恢复其救济、教育和安置的初始功能后,收容遣送制度(这一制度的名称可以探讨)也许仍将继续存在。这也是上书的三位公民所希望的。

要实现这一目的,无论是选择撤销或废止该办法,重新制定相关法规,还是选择彻底修改该办法,有两点必须坚持:一是必须排除其强制人身自由的权能。对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使其包含原收容遣送办法的某些内容。二是对适用对象和执法程序要做严格规定。比如执法时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收容对象只能限于流浪乞讨人员,不能包含民工等,使这一制度真正起到动员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作用。

孙志刚墓志铭

一个公民,就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被剥夺生命,而后真相被曝光,凶手被审判,恶法被废止。这就是孙志刚收容案。

2003年12月18日,孙志刚的葬礼在他的家乡湖北省黄冈市陶店乡幸福村举行。冬天无名的花瓣洒落在孙志刚的墓碑上。

他以青春镌刻自己的墓志,以生命呼唤中国的法治。

孙志刚墓志铭全文: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

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

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任美术平面设计师;

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

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

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

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同年四至六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

同年六月五日:广州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

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案例分析

(一)案例主题:公共管理 孙志刚事件

(二)案例提示:孙志刚,一名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这一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发人深思:现行收容管理制度是否有缺漏?这起事件对政策制定的价值何在?监管部门是否还有缺位?

(三)案例应用对象:MPA 行政管理本科学生/\\(?!&#|\?#)/研究生,选修公共管理类专业课程学生

(四)案例正文:

孙志刚,男,1976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19-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一文。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俞江与腾彪、许志永两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上书”指出人身自由是由《宪法》所固定的根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5月18日:孙志刚的遗体在广州火化。5月23日: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依照《宪法》启动特别调查程序。6月5-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乔燕琴等12人伤害(致死)孙志刚一案。6月6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进行补充情况的调查。由于提出了一些新的情况,法庭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故该案将改日公布审判结果。6月7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定于9号下午15时宣布判决结果。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6月9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6月10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中涉及的其他23名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责任人员,经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已由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分。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6月22日:新华社受权播发《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文。6月27日:孙志刚案件终审裁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孙志刚案维持原判。 7月21日: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年第24号),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日起正式实施。

(五)案例问题

1孙志刚事件说明了现行的收容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2“孙志刚事件”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说明了什么?

3孙志刚事件对于政策制定有何研究价值?

4如果没有新闻媒介对孙志刚案的关注,对公正司法发挥积极的舆论 监督作用,孙志刚的亲人朋友可能仍在四处奔走喊冤,故意伤害致死孙志刚的凶手可能至今逍遥法外,更多的无辜的人可能继续在收容所里饱受折磨甚至死亡。那么,新闻媒介是如何在这一案件中发挥作用的呢?

(六)案例分析

1、孙志刚事件说明了现行的收容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中国的收容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上访收容,还有一种就是“三无”人员的收容。孙志刚类型的案例近十年来不乏其例,为什么这个严重的问题屡屡发生并且恶化,这是一个问题。真正的恐惧是无形的,我们作为智力健全的人,身体健康的人,假如有一天被收容了,如果我们没有给予应该有的“配合”,是不是也有可能被送到精神病院?一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如果时时刻刻被笼罩着这样的阴影,那真的是人人自危了。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普通公民的时候,最终任何人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生命都是没有保证的。包括我们当年的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冤案,这个血的教训太重了。现行的收容遣送制度是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在计划经济下,每一个人从生下来就被“计划”了,但到了市场条件下,这种制度已经不适应公民权利的保护。如果这些过时的法律观念再不清理,再不废除,还强调部门利益、本位主义,会阻碍中国的发展。

我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总是寄希望于立法,实际上办好一个案件,胜过立一部法律。一个典型案件对法制的推动,可能远远大于立一部法律。收容审查制度谁是受害者?不仅孙志刚是受害者,打人的人也是受害者,被判刑的警察也是受害者,最大的受害者是我们的国家。因为国家这个制度的本意是好的,它就是为那些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住宿提供吃饭的地方,但是这个好的制度被某些人变成了牟取私利的手段。

孙志刚案件是我们社会的耻辱,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耻辱。假如人人自危,人人都有可能被收容,人人都有可能丧失人身自由,人人都有可能对人身权利没有安全感,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所以我们首要的是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健全人权保障机制。过去我们对政府的权力究竟有多大探讨来探讨去,一直没有弄清楚什么是它的权力底线。我们现在必须要纠正对于人权问题的一些不正确的观念。孙志刚事件应成为促使政府、社会上下思考如何加强人权教育,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人权教育的一个契机。要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方面,真正把尊重人权这个意识在全社会牢牢地树立起来。应该看到,由于有收容遣送制度,由于有各种不规范的法规法令支持,我们的不少单位都变成拥有警察权的单位了,单位甚至可以决定把一个人送去劳动教养,可以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2、“孙志刚事件”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说明了什么?

孙志刚事件的最终处理直接导致了我国在对待流浪游乞人员上的政策变迁,政策的变迁说明了前政策在现今社会情况下合法性的不足甚至是丧失。

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考虑在内。我相信,这些流乞人员还没有听说要制定一个办法来管制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命运就已经被决定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

接着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等价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也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的当下中国城市化中出番号网www.3400.org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但是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民精神文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

所以,它说明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适合我国社会情况,在当今的社会情况下合法性不足。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和遣送改为救助,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法的政策。

3、孙志刚事件对于政策制定有何研究价值?

“孙志刚事件”的处理直接导致了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因此“孙志刚事件”具有明显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

第一,社会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社会状况。不过只有当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一部分有影响的任务认为某种社会状况是社会问题时,它才是社会问题。孙志刚事件是属于结构性社会问题。所谓结构性社会问题是指由社会不合理所导致的一些社会现象。在整起孙志刚事件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媒体是舆论的主体,公众是决策的参与者,政府是政策权力的主体。只有社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政府才会引起足够重视。孙志刚事件是我国关于流动游乞人员管理政策(制度)变迁的触发机制,直接导致了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导致了我国流浪游乞管理上的进步。

第二,孙志刚事件在结构上有清晰的发展脉络,既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结局:政策变更政策。

第三,孙志刚事件从发生开始,经历过几个月时间,全国范围内的人几乎都知晓了。这件事情有很强的开放性,所以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后来的政策制定作铺垫。

第四,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的政策过程关联性。

由于这四个原因造成了它作为一个典型的政策过程案例的第五个特征:资料的全面性。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的收集。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

4、问题:如果没有新闻媒介对孙志刚案的关注,对公正司法发挥积极的舆论监督作用,孙志刚的亲人朋友可能仍在四处奔走喊冤,故意伤害致死孙志刚的凶手可能至今逍遥法外,更多的无辜的人可能继续在收容所里饱受折磨甚至死亡。那么,新闻媒介是如何在这一案件中发挥作用的呢?

1.地方媒体首先披露,互联网鸣响登闻鼓

4月25日,《南方日报》的子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封面新闻,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

这是新闻媒介对孙志刚案进行舆论监督的第一步,是此案成为焦点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没有详尽的调查性报道首先进行披露,就没有广大受众的关注,没有相关部门的迅速调查审判,也没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而《南方都市报》和采写此案的记者是促成此次舆论监督成效显著的英雄。

《南方都市报》关于此案的稿件刊出当天上午就被新浪网等网站转载,“孙志刚案”由地方媒体报道的地方新闻升级为全国新闻,一时间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网友纷纷发表评论,为孙志刚之死鸣不平,置疑收容制度,敦促政府和相关部门尽快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反应十分激烈,社会舆论迅速形成。

随后,《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也跟进了此案的报道,《南方都市报》继续推出后续报道,追踪此案。

2.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中央级媒体介入报道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经媒体报道和网友激烈评论后,引起了中央和相关部门的重视。舆论监督的直接效果是引起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关注。显然,在孙志刚案中新闻媒介很快实现了这一直接效果,并且超越最初报道者预想的目标。“我们没有想到,报道出来后有这么大的影响,读者的反应有这么强烈。”记者陈峰4月28日晚在中山大学与孙志刚的亲属座谈时说。

5月16日和23日,分别有三位青年法学博士和五位法学专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说明新闻媒介对此案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他们纷纷参与进来,为更好实现舆论监督的目的出力。

至此,全国各级新闻媒体已经全面介入对孙志刚案的报道,传媒舆论监督的效果逐步深化。

3.公审引起广泛关注,记者联名炮轰“公开”虚名

6月5日,新华网、中国新闻网等媒体报道,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已对孙志刚案涉及的20余名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做出了党纪、政纪处分。同日,孙志刚案在广州公审,引起广泛关注。中国新闻网、《中国日报》等媒体对公审进行了报道,传媒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

6月6日,分别来自《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工人日报》的五名记者联名在《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孙志刚案公开审理背后的遗憾:“公开”徒有虚名》。同日,大洋网也发表文章《孙志刚案的遗憾:公审是虚名?记者旁听遭拒》。媒体的矛头直指司法机关,对于公审方式的讨论一时间成为热点,这是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开公正的一场较量。

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在孙志刚案中,新闻媒介一直实践着社会守望者的使命,发现问题、冷观公审、及时报道评论,因此有较好的监督效果。

4.促“收容”变“救济”,媒体助案后反思

6月12日,新华社发表时评《孙志刚案反思:“收容站”应当成为“救济站”》,指出收容遣送制度的模糊性和陈旧规定与中央政策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认为“以‘自愿出入’为原则,把‘收容遣送站’变为对城市困难群体包括外来困难者的‘救济站’,让需要救济、应当救济的人享受政府的救济服务,应该是改革现行收容遣送制度的基本思路”。6月14日,《南方日报》刊出报道《吸取孙志刚事件教训,广东政法委研究执法教育》。随后,一些媒体又报道了其他一些省市整顿收容站及其相关管理的情况。

这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进一步深化,将孙志刚案由地方推广到全国,由特殊案例推广到一般情况,反思的是整个国家的收容制度。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收容制度即将成为历史。紧接着,全国各地的收容所纷纷摘牌,旧的收容遣送制度逐渐被救助管理制度所代替。网络上关于孙志刚案的相关讨论才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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